一、病人的权利
⑴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。
⑵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。
⑶知情权。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。
⑷隐私权。
⑸自主权。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,当父母、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。
⑹选择权。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、措施。
⑺申诉权。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,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。
⑻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。
⑼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(包括请求鉴定权、请求调解权、诉权)。
二、病人的义务
⑴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。
⑵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(遵守医嘱的义务)。
⑶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⑷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。
⑸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。
⑹有不影响他人治疗,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。
⑺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。
⑻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(如急危病人、戒毒、传染病、精神病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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