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诊须知

病历查阅、复制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8-03 15:16:36   点击:
  •     病案科位于A楼15层。请有病案复印需求的患者乘坐A楼9号电梯前往14层后通过楼梯进入15层病案科(其余电梯不通往病案科)。
        病历查阅、复制接待时间:
        正常工作日:
        周一至周五   上午8:00-11:30   下午14:30-17:00
        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周六周日全天休息
        收费标准:
        病案检索费6元/份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复印0.5元/张
        复印张数较少(小于12张)      复印1元/张
        病案统计室电话:0551-64272154
        一、病历复制的有效性:
       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仅对在医院病案统计科复印并加盖“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病案统计科”公章的复印资料负责。
        二、申请病历查阅、复制的合法人员:
        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、根据相关法规,以下四类人员为病历查询、复制的合法申请人:
        1.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
        2.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授权代理人
        3.授权的保险机构
        4.公检法部门
        三、病历查阅、复制等申请事宜,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相关材料
        1、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,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        2、代理人申请复印病历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、授权委托书。
        3、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历需持监护人身份证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。
        4、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、死亡证明、近亲属的身份证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等。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,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、授权委托书。
        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、患者或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。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,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、保险公司介绍信、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。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,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        6、申请人如为公安,检查、法院等执行公务的,查阅或复印必须出具证明材料、本人工作证件、身份证件到病案统计科进行查阅或复制。
        四、病历查询、复制相关内容
        1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,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
        2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、伪造、隐匿、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。
        3、患者有权查询、复制其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,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
        4、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,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,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,复制病历资料时,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。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收取工本费,收费标准应当公开。
        5、患者死亡的,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。
        五、附则:
        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[第701号]
        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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